诉诸到法院的众多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之间除了出借本金外,往往还对利率进行了约定。一些当事人不知道法律的规定,约定了过高的利率,却不知过高的利率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最近,平江县人民法院汉昌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经介绍人认识, 2013年11月李某向何某借现金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4%,并出具借条。之后李某按约定每月支付2000元利息至2015年12月,共计25个月,共计支付利息50000元。自2016年1月至今,李某未支付过借款本息。何某将李某诉诸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拖欠的全部利息。
该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已超过法定上限,判决李某之前支付的50000元利息中,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即12500元视为李某已偿还借款本金,李某还应偿还何某37500元本金,并自2016年1月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何某在借条中约定的高利率并未得到支持,并且已支付的利息也进行了核减,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法院应予支持;在借条中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率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