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县首批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被告人陈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苏某、张某、陈石某等四人都是湘阴县杨林寨乡农民,因家住洞庭湖畔,他们在农忙之余,经常到湖中捕鱼。
2016年3月29日一早,陈某明知当时是禁渔期,仍驾着木质渔船来到洞庭湖横岭湖西口水域,用自制的电力捕鱼工具打渔。上午8时许,陈某和同在湖里用电捕鱼其他3人,被湘阴县禁鱼联合执法人员查获。经岳阳市渔政管理站认定,被告人用于捕捞的工具属违法捕捞工具。
据了解,2015年12月23日,农业部发布《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洞庭湖为禁渔区,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停止所有捕捞作业。
在庭审中,四被告人均表示自己不懂法,触犯刑法,对渔业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造成破坏,并保证以后再不在禁渔期内使用电力捕鱼。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四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