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却因为情况特殊得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案件的被告人得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是汨罗法院首例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2014年9月,被害人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中被汨罗市黄市乡瑞灵村村民徐某平等9人捉住并殴打,致死。经鉴定,刘某系冠心病突发,心脏骤停死亡,其身患重症冠心病为死亡的主要原因。当日,徐某平等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徐某平等9人赔偿刘某家属15万元,取得刘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平等9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徐某蜜等三人在法定刑以内判处有期徒刑,对徐某平等6人共同伤害被害人刘某,诱发刘重症冠心病发作死亡,依法本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鉴于其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刘某对引发案件具有重大过错,徐某平等6人的行为系造成刘死亡的次要原因,且案发后徐某平等6人均能积极赔偿,取得刘某亲属的谅解。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徐某平等6人均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该案经汨罗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逐级报请最高法核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核准。被告人徐某平等6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等不同刑罚。
汨罗法院对被告人徐某平等在法定刑以下量刑,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得到最高院的核准,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对于缓解法与情的紧张关系、协调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