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疏忽大意手指断 过错相抵应减责
作者:彭晴雅 发布时间:2017-03-06 22: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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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近期,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原、被告双方按过错承担责任。
李某是在自家从事竹笋加工的业主,李某雇用方某到其家中进行竹笋加工。竹笋加工要进行机器操作,方某认为机器在启动前应该进行清洁,李某则认为机器非常干净不需要清洁。于是李某随即接通了机器的电源,而此时方某恰好将手放入机器中准备清洗机器,机器启动造成方某两截手指断伤。方某遂将李某诉诸法院,要求李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从事竹笋加工的业主,在进行加工工作时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未确保其他人员与机器存在安全距离时即接通电源,导致机器运转而使原告受伤,李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方某因此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方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李某不同意对机器进行清洗时擅自将手放入机器中进行清洁,导致右手被突然运行的机器切伤,对此方某同样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该减轻李某的过错赔偿责任。综合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法院酌情认定李某和方某对此次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