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在县城内多次盗取停靠在路边或建筑工地的摩托车,迅速转手卖给收购摩托车的卢某获利。卢某在多次与姚某接洽中获悉摩托车为姚某盗窃所得,却仍以低价收购摩托车。日前,湖南省华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姚某向未被获得赔偿的被害人退赔所盗窃财物的相应价值款项。
2016年9月至10月,姚某在华容县章华镇盗窃作案7次,盗得摩托车7台,盗窃价值共计31600元。卢某明知摩托车是姚某盗窃所得还对其中4台摩托车予以收购,价值18100元。姚某和卢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卢某已按其交付给姚某的收购款金额赔偿了四被害人。此外,姚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013年被判刑,2014年12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姚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卢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卢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姚某所盗窃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赔,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