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楼盘买了一套住房,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向林某交付了房屋钥匙。林某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期间发现房屋主体结构钢筋混凝土横梁存在多处裂痕、弯曲、钢筋露头生锈、立柱和墙体倾斜等情况。林某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反映房屋质量问题并要求其提供竣工验收文件,均未得到回应。
在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林某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诸平江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林某的购房款及装修花费。
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争诉房屋进行了质量鉴定。鉴定意见书中载明,房屋中多处构件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属于主体结构构件的质量问题。法院在双方对房屋质量鉴定无异议的情况下,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法律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林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林某返还购房款并应承担林某因此造成的房屋装修费、鉴定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