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离婚案子的原告汤某和被告王某带着自己的父母亲和兄弟姊妹以及律师等一行人来到华容县人民法院签收调解书,汤某的母亲紧握住法官的手,连声说:“谢谢!太谢谢法官了,若不是法官尽心尽力调解,双方家庭的矛盾难以化解!”
原来,原告汤某与被告王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王某某,现年12岁,其子自幼患有遗传病,每年要到外地医院治疗。原告汤某在岳阳,无固定工作,被告王某常年在外地从事火电安装工作。原、被告结婚十多年来,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汤某与王某婚后购置的两套房屋分处岳阳市和华容县新河乡。多年来,原、被告无数次协商离婚,但因子女抚养和医疗费用以及财产分配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未果。原、被告的父母亲和兄弟姊妹也因此参与到原、被告的离婚纠纷中来,两家现在怒目相向,互不相让,已经从亲家变为仇家,矛盾不断升级。
这种情况下,法官无论怎么判决,双方都不会服判,两个家庭的矛盾也不会平息。承办法官通过跟原、被告和其父母分别谈话,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和难处。原告在岳阳打工,想分得位于岳阳市的房屋方便自己和父母居住,但以没时间照顾婚生子王某某为由,不愿抚养王某某;被告也要求分得位于岳阳市的房屋,并以自己常年在外工作,无法照顾婚生子王某某为由,也提出不愿抚养王某某。鉴于原、被告都要求分得价值高的位于岳阳市的房屋,且都不愿意抚养婚生子王某某的想法,承办法官想出一调解方案让原、被告双方选择:谁抚养婚生子王某某,谁就分得位于岳阳市的房屋,并共同拥有该房屋产权;另一方分得华容县新河乡的房屋并负担婚生子王某某的部分抚养费和医疗费。这样一来,原、被告都争着要抚养婚生子王某某。因王某某现年12岁,可以自己作出选择,通过法官跟王某某谈话,王某某选择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最后终于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一、汤某与王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王某某由王某抚养,汤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三、王某某的医疗费,汤某和王某凭票均半承担;四、汤某与王某婚后购置的房屋两套,其中位于华容县新河乡的一间两层房屋一套由汤某所有;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房屋一套由王某和王某某共同所有。
至此,原、被告多年的离婚纠纷终于尘埃落定,两个家庭难以调和的纷争才得以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