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男子蔡某曾在15岁时因犯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是未成年,且是初犯,情节轻微,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教育一番后将其释放。然而蔡某并未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刚满18岁后不久再犯两起盗窃,近日被湘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6年4月,蔡某因在浙江没有找到工作便回到湘阴,而身上的钱也早已花光,此时碰到了之前认识的李某和高某,蔡某将自己的境况告诉李某后,李某让蔡某跟他“混几天”,到时候给他路费,蔡某心里清楚李某是打算带他去偷东西。之后,蔡某跟着李某、高某先后两次入户盗窃作案,盗得电脑等财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蔡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