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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超过20年诉讼时效 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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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平江  发布时间:2017-03-10 09:58: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转继承纠纷案件,以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陈甲、陈乙的起诉。

  余某、刘某夫妇共有六个子女,其中大女儿为余某某,小儿子为余甲。大女儿余某某育有二个小孩陈甲、陈乙。余某、刘某夫妇分别于1979年、1980年先后去世,两位老人遗留祖屋一栋。1993年平江县106国道进行拓宽,该栋房屋在拓宽区域内需拆除,经余甲申请后被批准拆旧改建。1993年6月8日余甲领取拆迁补偿款7000余元,并于1994年建造一栋二层楼房。2001年余某某去世,余某某在其生前从未向余甲主张过遗产继承权利。2013年,上述余甲于1994年建造的房屋被征收。至2015年6月,余甲累计收到拆迁补偿款148万元。此后,陈甲、陈乙多次找余甲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余甲对陈甲、陈乙的继承权提出异议。陈甲、陈乙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余甲的拆迁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转继承纠纷,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遗产实际上为陈甲、陈乙的外祖父、母余某、刘某两位老人遗留的祖屋,两老人分别在1979年、1980年去世,此时法定继承已经开始。而陈甲、陈乙的母亲余某某在其2001年去世前从未向余甲主张过遗产继承权利,且从陈甲、陈乙的外祖父、母的遗产继承开始(1980年起算)至其母亲余某某2001年去世,将近21年,已超过20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余某某都不得就本案遗产继承问题提起诉讼,显然陈甲、陈乙也不得再就其外租父、母的遗产提起诉讼,遂做出以上裁定。

  一审裁定宣告后,陈甲、陈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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