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治理欠薪的重器。少数个人存有侥幸的心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惜以身试法。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被告人王某从个体老板吴某处承包了岳阳市某1号楼的泥工施工工程。工程进场后,被告人王某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苏某、彭某,并雇佣了唐某、王某某等6人在工地上工作,2014年,工程完工后,被告人王某共欠上述6名农民工工资20多万元。
2015年,上述6名农民工向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调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拖欠苏某等6名农民工劳动报酬情况属实。2015年2月11日,岳阳市人社局向被告人王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15年2月13日12时之前支付民工工资。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劳动监察大队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告人王某的居住地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按规定在王某居住地张贴和见证,责令于2015年11月6日前支付被拖欠民工工资,但王某逾期仍不支付。2015年12月28日,岳阳市人社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岳阳市公安局,公安局立案后并开展网上通缉。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王某在广州市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