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某因雇员袁某驾驶其车辆,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私自搭载乘客酿成事故,一纸诉状将袁某告上公堂。
2015年9月,被告袁某驾驶原告陆某的小型普通客车去市场买菜送往餐馆的途中,擅自停车搭载乘客,与被告吴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事故。原告陆某诉至法院,认为袁某作为其雇工,搭载乘客的行为系其私自行为,与雇佣行为无关,其行为导致其车辆报废,损失很大,要求赔偿车损及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袁某负次要责任,袁某在驾驶途中擅自停车搭乘他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的途中搭载他人,与履行职务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同时,袁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有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告袁某对雇主陆某车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