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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抚养关系归谁 从子女角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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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颖  发布时间:2017-03-16 08:45:59 打印 字号: | |
  抚养关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陈某与向某于2008年登记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共同之女向某甲从2008年至2015年由陈某抚养并承担一切费用,从2016年至2023年由向某抚养并承担一切费用。陈某抚养至2015年后,本应由向某抚养,但因向某甲随陈某生活多年,已习惯固有的生活坏境,故不愿随向某生活。陈某便继续担起照顾孩子的重任,并要求向某支付抚养费,因向某拒不配合,故陈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双方情绪颇为激动。陈某认为,孩子现在本应由向某抚养,却随自己生活,向某应支付抚养费。向某则认为,自己可以直接抚养孩子,不愿支付抚养费。坐在旁听席上十余岁的向某甲看到父母争锋相对,恶语相向,也一脸愤懑和委屈。

  法官解释到,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该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人在庭上为子女抚养问题吵闹不休,只会使孩子认为父母都将其视为负担。听到这,陈某与向某都不约而同的冷静下来,表示都很爱孩子,只是对抚养方式有些分歧。法官及时劝说二人应心平气和、相互谅解。最后,根据孩子的意愿,综合两人的现状,陈某与向某就向某甲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陈某继续抚养向某甲,向某按需支付抚养费。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也得以完满解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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