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的死亡赔偿款,弟弟能不能据为己有?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死者弟弟返还其占有的赔偿款。
2014年,李甲在一次车祸中身亡,经其弟李乙参与调解获得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赔偿共计40万元,该赔偿款由李乙接收保管。在处理完李甲后事及偿还李甲所欠的债务后,还剩余30万元,李甲之妻王某及女儿李丙多次要求李乙将剩余的赔偿款返还给其母女,李乙表示其哥哥的死亡赔偿款,作为弟弟的他也有权获得一部分,故只愿意返还2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项,虽不属于李甲的遗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采用的“继承丧失说”的理念,故在死亡赔偿款项具体分配时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顺位的规定。本案中死者李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与李甲共同生活的女儿李丙及妻子王某,而作为死者弟弟的李乙则属于第二顺位,且李乙不是李甲生前负责扶养的人,故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应将死亡赔偿款项在第一顺位的李丙和王某间进行分配,第二顺位的李乙无权获得赔偿款。据此法院判决李乙将剩余的30万元死亡赔偿款全额返还给李丙及王某。
宣判后,李乙表示服从判决,尽快返还了该笔死亡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