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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屈原法院的“315打假”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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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骏  发布时间:2017-03-20 11:26:28 打印 字号: | |
  又是一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到。随着法制理念如春风般吹入群众的心里,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也逐渐提高。近期,该院审理了一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当地销售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其广告称含有“蚕丝”成分的面膜,以“蚕丝”所具备的独特功效标榜产品,于同类产品中有非常突出的效果。原告张某中意该商家广告的功效,通过网络购买了该产品。原告使用之后发现效果并未如商家所述那般立竿见影,遂产生怀疑。于是将该面膜产品交由鉴定机构查询成分,结果是产品里无任何广告所述的“蚕丝”成分。为保护自身权益,张某将该网络公司诉至法院。通过细致分析证据、积极调查事实,该院作出判处商家退还原告购物款、三倍赔偿购物款、并支付原告所付鉴定费的判决。判决作出后,该网络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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