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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还钱也要留“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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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幸昀  发布时间:2017-03-21 10:09:4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借条及担保的有关法律知识被大家所了解,但笔者2月初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也在提醒债务人,还款也需留心。

  债务人张某于2015年1月和2015年9月先后向债权人陈某借款两次,共计5.6万元。张某在两张借条上均载明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债权人陈某拿着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还钱。开庭时张某承认借款事实,但声称当时借款只有5万,6千元是利息,只是一起写在借款里了,而且他已经分三次偿还了债权人的借款2.5万元。但债权人陈某否认张某的说法,称张某至今未偿还一分。

  庭审至此,案件的焦点比较明确:一是借条中5.6万元是否包含利息;二是张某是否偿还了借款2.5万元。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债务人张某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针对第一个焦点,法律有明确规定,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债务人在出具借条时应明确区分借款金额与利息,不然事后口头主张、债权人否认、又是现金交易的情况下,债务人很难提供有效证据。针对张某是否已还款2.5万元第二个焦点问题。张某称一次是银行转账给陈某5千元,一次是和朋友一起归还了陈某1.5万元现金,还一次是从银行汇款5千元至陈某委托的朋友账户。对于第一笔银行转账至陈某账户,经过与陈某核对银行账号,法院确认了该笔款项5千元。对于还款1.5万元现金给陈某,张某申请证人出庭,但陈某否认了证人说辞,经法院调查张某所说的另一位在场人员,即债权人陈某的朋友,他否认张某还款。张某又没有偿还该笔款项的其他补强证据,对该笔偿还款项法院无法确认。另一笔张某银行转汇给陈某朋友的5千元,张某无法提供陈某委托其朋友收款的证据,陈某与朋友也不是夫妻关系,张某虽然持有该银行转账记录,法院对该笔款项也不能支持。对本案,债务人因举证不能而只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陈某借款5.1万元。

  在此,笔者提醒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应注意及时保留证据:通过银行转账应留存转账凭条,且最好为债权人本人账户。通过现金偿还的应及时变更借条,或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以确保个人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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