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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手术中医生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医院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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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晴雅  发布时间:2017-03-21 14:46:57 打印 字号: | |
  高度注意义务,是指专业人士在专业领域中作为与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侵害某种法益或违反某种法律义务,超越了社会普通一般人的常识和认知。因为专业人士比普通一般人更懂专业知识,哪怕是有一点点疏忽,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法律对于高度注意义务规定得更加严格,在专业领域中微小疏忽造成的法益损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医生就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平江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相关的医疗责任损害纠纷。

  林某因腰部、左下肢反复胀痛一年多,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同月,医院主治医生对林某实行腰椎间隙植骨融合术。住院17天后,林某出院。4个月后,林某因手术后仍感觉腰部胀痛、双下肢麻木,又前往当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84天。半年后,林某因病情未见好转,再次前往当地医院处住院治疗。按照林某要求,医院主治医生为其实行了内固定取出手术。住院69天后,林某出院。林某认为主治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医院予以赔偿,但双方一直未能协商一致。林某将医院诉诸法院。

  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开庭审理,查清事实后认为,该医院医生在为林某治疗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以规避手术风险,导致林某产生手术后遗症,存在过失。因此,对林某的损害,由主治医生所在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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