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因讨要民工工资与项目承包人胡某发生争执,气愤之余电联他人对胡某进行群殴致胡某轻伤。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月20日上午,黎某因民工工资问题与华容县某建筑项目施工承包人胡某发生争执。随后,黎某电话联系了刘某要求其帮他教训胡某。当日下午,刘某带着另外三人来到该项目建筑工地,在黎某的指使下,在工地办公室门前对胡某拳打脚踢,三人中的两人在工地捡了刀卡、钢管对胡某进行伤害。司法所对胡某的鉴定意见为:左侧第五、七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月28日,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黎某与胡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