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驾驶着自己的银色轿车多次为“毒友”们提供吸毒场所,甚至有时将车停靠在长江大堤上,车内却干起了“烫吸”的勾当。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9、10月份,黎某驾驶自己的车牌为粤SQD507银色比亚迪轿车,在华容经湖北桃花山镇返回江洲的途中或将车停靠在长江大堤上,在自己的车内容留柴某、黎某甲、吴某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柴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四次。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黎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