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趁租住房邻居彭某在外打水或将手提包搁置在一旁时,多次盗取手提包中钱财屡屡得手。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6月至10月,刘某在华容县章华镇盗窃作案五次,其中四次盗窃均是从租住房邻居彭某的手提包中趁机盗走现金,一次为在工地上将王某搁置在一旁的长裤盗走并获取现金,共计盗取现金5030元、美元1元、越南币1000元。彭某察觉刘某形迹可疑,便借故与刘某争执到公安机关后报了案,随后刘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主动向被害人退赔了所盗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