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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区)上门调解解决相邻纠纷 最大限度促进邻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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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 宁  发布时间:2017-03-22 09:54:26 打印 字号: | |

  315日,岳阳楼区法院城陵矶法庭开庭审理了曾某某与罗某某、卿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经查明,自20168月开始,罗某某、卿某某所居住的房屋新建厕所发生漏水现象,其楼下住户曾某某向罗某某、卿某某反映后,罗某某、卿某某采取关闭水阀停止使用新厕所的方式,防止漏水问题的进一步扩大,但经当事人双方多次协商及当地社区出面协调,仍迟迟未能将漏水点进行修复。201610月初,原告之子从广东回岳阳后,就漏水维修问题与罗某某、卿某某协商,双方约定由罗某某、卿某某在年底将漏水点进行修补。由于双方就履行期间“年底”的概念未予明确,曾某某认为是公历20161231日前,而罗某某、卿某某则认为是农历1231日前。201716日,曾某某家中旧厕所亦发生漏水现象,而曾某某则坚称系罗某某、卿某某用钻头钻穿了楼上厨房的下水管道,系人为破坏行为导致的楼下漏水。而罗某某、卿某某则坚称没有上述行为,双方各执一词,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加之曾某某认为罗某某、卿某某未在自己认为的期间内完成新厕所的修复工作,心中愤怒不平。经社区调解无效后,曾某某于次日向法庭提起诉讼。而事实上罗某某、卿某某在法庭向其发出应诉通知前的112日雇用专业人员对新厕所进行了维修,维修于123日完工后,至开庭时止,新厕所未再发生漏水现象,但旧厕所的漏水问题尚未得以解决。

  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存在人为损坏的行为,针锋相对,庭审气氛一再出现紧张局面,但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顺利完成了庭审程序,此时已是中午1130分。但苦于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是否存在人为破坏的行为,加之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情绪均比较激动,如不能及时化解矛盾,将导致双方矛盾的进一步升级。鉴于此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到现场进行勘察,以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责任主体。经专业人员现场查看后,确认了漏水原因,而后经过近三小时现场调解,双方就漏水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次日至法庭签署调解协议。次日上午双方在法庭签署了调解协议,现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中所约定的义务也已即时履行完毕。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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