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燃气公司的代理人当场向原告李某兑付了赔偿款4000元。
2016年11月,某燃气公司为给李某所在小区的居民提供燃气,在该小区安装了燃气设备。但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燃气增压设备安装在李某所有的房屋后墙上,李某发现后,多次要求燃气公司拆除。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燃气公司的行为影响自己对房屋外墙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承办法官接受案件之后,一方面实地调查了解燃气公司安装设备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多次与对原、被告沟通接触,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之下,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燃气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安装在李某房屋外墙上的燃气增压设备移除,并恢复房屋原状;燃气公司施工过程中破土挖开地段若两年内出现下沉、断面等施工质量情况,由燃气公司无条件修复;并由燃气公司赔偿李某损失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