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实务中,对法院是否必须将借条原件收存归档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应当将借条原件收存归档。如果不将借条原件收存归档,债权人有可能会拿着借条再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再次向法院起诉。
意见二,债权人同意将借条原件交法院收存归档的可以收取原件,债权人不同意的,则不必收取借条原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债权人提交借条主要是用于证实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如果债权人仅提交借条复印件,但债务人予以认可,或者债权人提交借条复印件,并提供借条原件交法院及债务人核对无异,则债权人是否提交借条原件或者是否将借条原件收存归档并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二、由债权人保留借条原件并不会损害债务人利益。债权人若在判决之后再持该借条原件直接向原告主张偿还借款,如债务人已偿还该笔债务,自可主张债务已清偿的抗辩;如债务人仍未偿还该笔债务,则债务人只需按判决来履行偿还义务即可。债权人若在判决之后再持该借条原件向法院起诉,法院如立案时发现债权人重复起诉,自可不予受理,如受理后发现债权人属重复起诉,亦可驳回起诉。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故债权人如要求自行保留借条原件的,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