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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老人被撞昏迷不醒 先予执行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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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芳  发布时间:2017-03-27 14:56:09 打印 字号: | |
  法律有其铁腕,但是它始终是岁月从道德与人情中提炼出来的。它不仅能匡扶正义,很多时候也能当事人雪中送炭。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 

  花甲老人李某行路不幸遇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昏迷至今,前期已经花费医疗费数万元,病情仍十分危急,后续治疗每天仍需数千元。高额的医疗费让一个本不富裕的家庭苦不堪言。无奈之下,老人的儿子张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支付其医疗费15万元。为此,张某向本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在湖南省脑科医院的住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基本证据。

  经法院审查,肇事司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原告因重型颅脑损伤正在湖南省脑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危重,前期已经花费医药费数万元,现仍急需后续治疗费15万元,但又无继续支付医药费的来源,若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对原告伤情的救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据此,法院裁定由保险公司先行给付李某医疗费10万元。裁定下达后,保险公司如期给付了上述费用。张某收到执行款时连声向法官道谢,这就是法理中的人文关怀!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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