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请亲戚三人在华容县某河段钓鱼,钓鱼过程中遭到巡河人员孙某的制止,王某到现场后与孙某发生争执,并动手将孙某打致轻伤。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6年4月23日10时许,王某将表哥陆某等三人安排在熟人承包的华容县某河段钓鱼。当日16时许,巡河人员孙某上前制止陆某等人钓鱼,并电话通知王某至现场。王某来到现场后与孙某产生口角,争吵过程中二人发生肢体冲突,王某打了孙某嘴部一拳,致孙某嘴部流血,随后孙某被送医院治疗。经鉴定:孙某系下唇全层裂创,左上第一、二牙齿松动,牙龈撕裂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伤害孙某的事实。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孙某达成协议,并履行了义务,最终得到了孙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