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湘阴县人民法院党组的具体安排,该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县公民,通过基层组织推荐,或者公民个人申请,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前,将基层组织推荐函件或个人申请书送交湘阴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地点:湘阴县人民法院办公楼五楼。联系人:徐牧,电话:2265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