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的传统习俗,结婚时男方家庭必须给女方购买“三金”以及送聘礼,这种习俗至今盛行,尤其是在农村。近日,湘阴县法院就受理一个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件。
郑某(男)与 邓某(女)于2012年1月17日登记结婚,郑某送给邓某“三金”及彩礼1万元。结婚后,夫妻俩感情不和,从未发生过夫妻关系,而且长期分居。2017年2月27日,邓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郑某离婚。郑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是邓某必须返还“三金”及聘礼3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邓某与被告郑某虽然登记结婚但未发生过夫妻生活,且原、被告两人长期分居。被告郑某现在省外就医治疗,生活较为困难。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判决原告返还被告“三金”及彩礼3千元。在释明法理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