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汨罗市某农电公司返还原告湛某6根电杆以及6根电杆之间的电力线路设施;并补偿原告湛某20000元。
1998年下半年,原告湛某为了经营麻石开采业务在汨罗市原高家坊镇燕塘村架设了一条转变高压电力线路。2003年因采石场停止经营,电力线路也因此搁置。2003年10月24日,汨罗市小水电体改领导小组与汨罗市高家坊镇人民政府签订《电力网上资产移交协议》。约定高家坊镇人民政府自愿将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网上公共资产移交给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再无偿划拨移交给电力部门。
2011年春节前,为解决高家坊镇左家屋场居民用电电压质量低的问题,被告汨罗市某农电公司将其架设的线路搭在原告湛某已经架设并闲置的线路上,一直使用了原告湛某架设的6根电杆以及6跟电杆之间的电力线路至今。2011年1月20日,原告湛某得知被告使用其闲置的电力线路后向汨罗市电力局、川山坪供电所出具了书面报告要求解决线路问题。因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湛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汨罗市某农电公司返还原物并承担使用费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湛某系所涉电杆及线路的所有权人,有汨罗市川山坪镇企业工作站、汨罗市高家坊镇燕塘村民委员会、汨罗市高家坊镇人民政府在报告上加盖公章证实以及汨罗市川山坪供电所的职工任湘成在报告上签字“左家桥变压器对接该线路属实,供电所只能重新将该线路纳入规划,无法补偿。”为证,故原告湛某作为所涉电杆及线路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汨罗市某农电公司返还。
被告汨罗市某农电公司使用原告湛某出资架设的电杆及线路向用户输送电力,节约了电杆及线路架设成本,并因向用户供应电力获得利益,故被告汨罗市某农电公司应向原告湛某支付使用费。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