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本金和利息能否分开进行诉讼?日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审理了这么一起案子,六原告在起诉被告岳阳某化工公司偿还本金后,另行起诉要求支付利息,法院支持了这一诉求。
2016年7月6日,原告黄某等6人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岳阳某化工公司偿还借款455万元。云溪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确认了六原告诉请的债权,现判决已生效。被告某化工公司于2012年向六原告借款时,双方约定月息1.5分,但从2014年6月1日起至今未再支付过利息。2016年7月6日六原告向该院起诉被告偿还本金时,保留了利息的请求权。2016年12月22日向该院另行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岳阳某化工公司向六原告借款的事实已得到判决书的确认,六原告在对本金起诉时对利息的请求权予以保留并未一并主张,且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不属于同一物,故原告另行起诉借款利息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对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