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在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在王某处购买钢材,2015年6月21日,经李、王某到场清算账目,李某应付王某钢材款296000元,李某当即向王某出具欠条,并注明同意按4%月利率给付欠款利息、一年内付清欠款。事后,李某在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12月6日仅偿还欠款153000元。之后,经王某多次催讨,李某一直拖欠欠款不还。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王某欠款143000元及利息。李某认可欠款事实,但主张利息实为违约金,且违约金过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钢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实质是对被告延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的约定只要不过分高于因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均应予以支持。但双方在最后一次结算时约定按照月利率4%计算利息,该约定过高,法院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及市场行情酌情调整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