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投保期间内出车祸,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车辆维修费用。近期,屈原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2016年3月16日晚,郑某在屈原管理区营田镇边山村路段由南往北行驶时,因避让摩托车,操作不当与西侧路边停放的汤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郑某委托同伴通知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在第二日上午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认为两车事故碰撞痕迹不吻合,而且郑某同伴给交警部门报案时间与保险公司报案时间有40分钟差距,足够制造虚假事故,所以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不成,郑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期间,根据双方的申请,委托了湖南省某司法鉴定所对碰撞车辆进行了痕迹鉴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载明了被鉴定的轿车及第三者车辆的损失情况与事故碰撞痕迹相符。
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鉴定意见书,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属实。事故后,郑某根据保险公司定损情况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维修,并提供了相应的正规票据。车辆维修及拖车费属事故发生后实际支出,故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郑某赔偿款39727元,鉴定费5800元由该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