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中被雇农民工受伤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要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沈某以每平方220元的价格承包程某的附屋建设,雇请凌某为该附屋装模,约定工价为300元每天。建房过程中,凌某在给该附屋装模时,由于跳栅滑落,凌某坠地受伤并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凌某为十级伤残。受伤后,凌某要求沈某赔偿其因受伤遭受的损失,但沈某以凌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屋主为程某等为由不予赔偿,故凌某将沈某及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正确裁判的关键是准确界定涉案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沈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程某的附屋建设,双方形成承揽法律关系。根据《建筑法》规定,农村自建低层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故程某对沈某是否有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审查的义务,不存在选任过失。凌某在沈某授权范围内从事附屋装模,在工作中服从沈某的支配和控制,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沈某作为雇主,凌某作为雇员,凌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凌某在从事装模过程中忽视自身安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故确定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沈某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负20%的责任。
送达判决文书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目前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