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直奉行着“和为贵”的美德,和谐社会也是我们一直所追寻的目标。在这样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下,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重要手段。
在诉讼中运用调解结案有着明显的优势,其一,可以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情绪,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助;其二,程序灵活,可以有效、快速的化解矛盾,节省司法资源;其三,调解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达成的,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实现等等。但是,法院的实际操作中同时应当注意并警惕调解出现的副作用。有的被告利用原告急于拿到借款或者货款的心理假借与原告进行调解,让原告在经济上作出一定让步,等原告同意且法院将调解书送达双方之后被告就“原形毕露”,表示自己没有能力履行调解书,拒不履行。不少原告表示要是早知道是这样的结局还不如让法院依法判决,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因此,法院在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的类型、案情、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以及品格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不能简单为了调解而调解,预防当事人利用调解程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