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6年7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晚饭饮用白酒和啤酒后,驾驶面包车由岳阳县新墙镇返回岳阳县中洲乡。当被告人赵某驾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岳阳县荣家湾镇荣某与林某路交叉路口时,由于其未确保安全行驶,与由西往东行驶准备左转弯进入林某路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谭某以及面包车搭乘者赵某荣、朱某、赵某令受伤,其中谭某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经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