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盗窃案件,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1997年到2007年期间,李某入狱3次,1次因招摇撞骗罪,2次因盗窃罪。2010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6年2月25日,李某在云溪区长炼五山包盗窃摩托车被当场抓获,摩托车价值3370元。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发现,李某与该所之前受理的几起盗窃案件中监控视频里的犯罪嫌疑人长相特征十分相似,遂展开调查,李某一直否认其有盗窃事实,还心存侥幸不认罪,妄图逃脱法律的制裁。法院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分析,认定所有证据均环环相扣,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具有排他性,足以认定李某的犯罪事实,即李某于2013年11月22日、12月20日在岳阳市云溪区某医院单独盗窃作案2次,盗得摩托车2台,价值为37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