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找第三人做担保,是为了预防借款人还不上钱时,还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担保人就那么白白的替别人还债了吗?法律规定担保人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有权进行追偿。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与被告钟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30日,被告钟某因办厂资金不足,请原告帮其担保在徐某处借款4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原告在担保人处签字。2015年3月20日,徐某向被告讨债未果,提出要担保人先代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被告当时也请求原告先代为清偿借款并承诺会将代还款归还原告,原告于当日向徐某支付借款4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追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合同是保证人与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原告与徐某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被告未履行债务时,原告基于担保责任向徐某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清偿的借款系其履行担保责任后向被告行使合法追偿权,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钟某偿还原告杨某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