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据此对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夫妇与被告湖南某建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判决,对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夫妇均系被告湖南某建材公司员工。2014年12月13日晚,李某甲因不服从该公司场地组长卢某某的工作安排,双方在下班途中发生争吵,作为丈夫的李某乙知情后也参与其中,并与卢某某发生打斗,致卢某某眼部受伤。此事经派出所协调处理后,该公司依据生产管理制度对李某甲、李某乙作出扣款及辞退处理,同时对卢某某作出扣款等相应处理。
两原告不服,向当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被驳回,遂以被告解除合同属违法行为、未经过民主程序等为由诉至湘阴县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在生产车间打架斗殴的行为如何处理,这在原告方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就已经载明,即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被告依据这一生产管理制度对两原告作出辞退决定,既符合双方当初的合同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等依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两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