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驾车停在展销场地经过的路中间,以阻挠展销会相威胁,索要钱财,事后因害怕主动向派出所投案并将款项全额退还。日前,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7月18日,外地“某之蓝”净水器代理商刘某带领销售团队到岳阳县月田镇某村展销,本地“某之泉”净水器代理商杨某发现后,到展销会现场干扰。经过商讨,杨某表示刘某只可在该村进行两天的展销。7月20日,杨某得知刘某还要到另外的村子展销后,便驾车停在展销场地经过的路中间,不让刘某的车经过,要求展销会停止。刘某提出展销会经过了工商部门的同意,杨某无权干涉。杨某表示不管谁同意,反正自己不同意。后经讨价还价,刘某最终给了杨某人民币6000元,杨某才答应不再对展销会进行干扰。7月21日,杨某因害怕,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将6000元全额退还给了刘某,并取得刘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阻挠展销会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付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但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杨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