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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篡改合同骗贷,单位和负责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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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武  发布时间:2017-04-11 14:25: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篡改的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案,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湘阴县某混凝土公司罚金50万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王某系湘阴县某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12月该公司以发展生产经营为由向广东某银行申请贷款,该公司及王某委托罗某办理申贷事宜,王某指使罗某篡改该公司与湘潭某水泥公司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虚构该公司向湘潭某公司购买水泥10万吨的事实,向银行申请贷款1600万元,并将湘阴县某房地产公司的未售门面作为抵押。在银行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过程中,王某又指使该公司员工以客户名义签订虚假售房合同,给评估机构作估价参考,致使评估机构向银行出具了失实价值评估报告。银行根据评估报告及水泥买卖合同向该公司提供贷款1600万元用于给上游企业采购原材料,并于2013年3月将该笔贷款直接支付给湘潭某公司。之后王某又擅自改变资金的既定用途,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以退款形式将其中1500万元转账至该公司账户。2013年度,该公司实际向湘潭某公司采购水泥共计2万余吨。

    法院审理认为,湘阴某混凝土公司向银行提供已篡改的水泥买卖合同,对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数量进行更改,系欺骗银行。同时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的售房合同,该行为误导评估机构作出较高的价值评估,使银行陷于错误认识,向该公司发放大额贷款。之后该公司又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将贷款转回。基于此,该公司主观上有骗贷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信贷资金管理制度,系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王某作为该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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