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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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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敏  发布时间:2017-04-13 23:12:4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夫妻间经常发生吵打,2017年7月23日,王某诉之法院,请求与吴某离婚。诉讼中,被告吴某提出反诉,以与王某感情不合,请求法院判令与王某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提出了诉求。而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析案:

  对该案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准予其撤诉,关键在于本案中的反诉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反诉的提起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本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所以当本诉撤诉后,反诉的对抗目的也不复存在,反诉即不再为“反诉”,如此一来,再在程序上将“本诉”与“反诉”捆绑起来已毫无必要和意义,因此有人主张裁定驳回反诉原告的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吴某提出反诉,且符合反诉条件,本诉撤诉后反诉应继续审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

  一、反诉只要具备诉成立的要件,就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所以,法院在有本诉、反诉的裁判文书中,总是将本诉的原告又称之为“反诉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又称之为“反诉原告”,这就是彰显了原、被告诉讼地位的平等即本诉、反诉当事人是平等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实践中,本诉原告撤诉,反诉原告不一定会撤诉;同样,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本诉原告也不尽然会撤回本诉。此种情况下,若驳回本诉或反诉之起诉,案结了却往往事未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因此,此类案件应继续审理,对于已撤诉部分先行作出裁定,对于未撤诉部分继续审理,待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裁判。这样既能从根本上处理案件,又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化解矛盾和提高司法效率。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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