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近期,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因为要委托他人在外地办理营运货车年审业务,于是将自己的车辆相关证件交由某快递公司寄往外地,后该包裹在交由快递公司运输途中丢失。该包裹遗失后,由于这些证件丢失,致使车辆无法运营。之后在快递公司为李某补办该车的证件过程中,因该车历年的年审都是通过非正当途径违规办理,需补缴约9000元罚款才能补办,但双方均拒绝交纳该笔罚款,导致该车的道路运输证至今没有补办。后双方对损失赔偿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承担李某的丢失物品造成的损失。
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快递公司不慎将快件遗失,造成李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车辆自寄发快递日至起诉止(共计227天),计算停运损失,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所以快递公司只能承担按正常程序办理运输证期间给李某造成的停运损失。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证照办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法院酌情认定该车按正常程序办理运输证的时间还需30天。所以最终法院认定该车的停运期间只能计算办理证件79天的停运损失,对李某本人原因拖延办理运输证导致停运至今而扩大造成的损失,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