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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朋友圈发布他人照片有可能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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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咏冬  发布时间:2017-04-18 21:23:4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微博注册用户数量大大增加,其中微信的朋友圈功能,更是让许多人找到了新的交流方式。然而,新的技术带来新的交流方式,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

  众所周知,微信的朋友圈是可以发布图片的,因此,有许多人会将自己拍摄的照片发布在朋友圈上展示,个别爱美的人还会对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使照片变得更加美观。然而,这一大家司空见惯的行为,却有可能触犯法律,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一张照片从拍摄完成后,即享有两种权利:一是拍摄者的著作权;二是照片中人物的肖像权。如果是自拍,毫无疑问,两种权利都归于自己,发布到朋友圈只需要自己决定就可以,不涉及侵犯肖像权。但是如果照片是拍的别人,那么在未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下就将照片发布在朋友圈,则构成侵犯肖像权。看到这里,可能就有人会提出疑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我只是发布在朋友圈上,又没有拿照片去赚钱,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样也算侵犯肖像权吗?

  其实,这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从来就不是构成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它是从使用人的角度来对使用人作出的一个禁止性的规定,并未对侵害肖像权的构成作出界定,不能据此就认定以营利为目的是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而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句话并不等价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从形式逻辑上来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该句属于逻辑学上的否命题,包含条件P:“经本人同意”,结论q:“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该句命题可以表述为:“非p,则非q”。经过双重否定,该否命题还原为其原命题 “若p,则q”,即“经本人同意,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此句含义与条文句式含义完全相同。但如果将该条理解为“未经本人同意,可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条件p未变,而结论已经从原来的q改变为w(可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该命题则变成了“非p,则w”,已经与原命题大不相同,不能从原命题推导得出该命题。实践中,也不乏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比如蓄意报复而故意污损公民肖像。因此,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影响认定构成侵犯肖像权,只影响对于侵权赔偿责任大小的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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