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一杯再一杯,车轮下一悲接一悲。”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不仅出了交通事故,而且还触犯了刑法。日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7月4日晚23时许,李某在晚饭期间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省道201线公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到S201线1公里+200米路段时,与因前方路段堵车而停车等待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李某本人受伤、其两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公安交警部门抽血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含量达256.710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提醒:并不是只有四轮汽车才是机动车,只要是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认定标准的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甚至电动车辆,以及部分游乐设施(如电动摄位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脚踏车等),都属于机动车范畴。酒后驾车,害人害己,远离酒驾,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