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华容县某风电公司赔偿原告华容县某石材厂因污染造成的损失44800元,并驳回了原告华容县某石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3月,风电公司进行风电开发建设项目,在南北向主干道上修建了东西走向的道路,以便建设安装风机。而石材厂建在风电公司修路的下方,地势相对较低。2014年9月10日,石材厂因其处理污水的沉淀池被地势高处流下的雨水冲垮,导致池内石粉被冲到下游的水库,形成污染。2015年1月,因群众举报,华容县环保局对该石材厂进行调查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环境违法行为是“石材加工厂的石板材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处罚结果是“1、停止生产;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石材厂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停产,继续生产,华容县环保局对石材厂下达了停电告知通知书,华容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华容县供电公司下达了对石材厂强制停电的通知,对石材厂实施了强制停电。2016年7月13日石材厂对其损失申请评估,评估结论为,石材厂全部资产在水损后停产闲置期间的经济损失为838679元,石材厂用去评估费10000元。石材厂因水流量增大形成污染而造成的损失合计44880元。石材厂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风电公司在地势高处南北走向的主干道上修建东西走向的道路,致使雨天由高地流下的雨水部分变成东西流向,汇集到石材厂厂址上游,致使流经石材厂厂区的水流量增大,对冲垮石材厂沉淀池造成污染有一定的影响,属于侵权行为。对石材厂因此造成的损失,风电公司应负赔偿责任。石材厂停产,系环保部门调查后作出的处罚,是因为“加工厂的石板材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并非风电公司修建道路而造成,石材厂停产与风电公司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故石材厂停产造成的损失与固定资产的损失均不能归责于风电公司,对石材厂该部分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石材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