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中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姚某因房屋装修占用了李某的空调机位,两家因协调不成,李某将姚某和物业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令姚某拆除部分装修并赔偿李某的损失,物业公司负连带责任。姚某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该院。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发现,虽然其与姚某、李某素不相识,但与他们住在同一个小区,且为前后栋邻居,故决定利用这一条件将本案的重点放在查清事实后进行调解上。
开庭前,承办法官即告知三方当事人其也住同一小区,并表示“远亲不如近邻”,希望大家能平心气和地解决问题。在这样的氛围下,庭审进行得十分顺利,三方仅就案件事实和抗辩理由进行了简单陈述,这也为之后的调解打下了良好基础。
庭后,承办法官利用下班回家就可以直接到两家“串门”的优势,两次将三方当事人约到一起,查勘现场,一边拉家常,一边说法释理。最终,三方握手言和,姚某和李某共同协商装修方案,物业公司在物业费方面给予姚某、李某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