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男子向某因收购“猪下水”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纠纷,一怒之下,竟疯狂驾驶机动车将杨某撞倒,并从其身上碾压过去。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杨某物质损失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上午6时许,杨某从汨罗市某镇屠宰场收购“猪下水”(猪内脏)装车准备离开时,被向某拦住。向某认为,杨某没有按事先协商将收来的“猪下水”交其收购,不守约定,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怒火之下,向某拾起一根木棍,杨某亮出一把杀猪刀,相互对峙。在场人员涂某将杨某劝回,向某见状,喊着要驾车撞死杨某,并驾驶自己的小车向准备离开的杨某撞去。杨某被撞倒在车辆左侧,向某并未停车,继续向左打方向,驾驶车辆从杨某身上碾压过去并逃离现场。后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属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因收购“猪下水”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驾驶汽车撞倒被害人,并从被害人身体上碾压过去。被告人向某明知其驾驶车辆撞人、碾压,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其仍不计后果的积极实施该行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致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向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向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