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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容留吸毒 获刑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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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舒怡  发布时间:2017-04-24 11:52:32 打印 字号: | |
  日前,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8月至10月间,丁某先后6次在云溪某宾馆开房。在该宾馆306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沈某、谢某、谢某某、田某、曾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据调查,被告人丁某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1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多次容留多人在其登记的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能主动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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