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引入刑事和解处理我的案子,我保证深刻反省,以后再也不冲动打人了!”,被告人罗某某对2年前任性伤人行为懊悔不已。近日,君山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和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鲁莽男子罗某某一心“报父仇”,故意伤害致人2根肋骨骨折,在外躲避2年后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罗某某从轻处罚,最终罗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4年10月22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摩托车途径岳阳市君山区许市镇某幼儿园附近时,看见被害人胡某某正在修理其抛锚的货车。罗某某认为胡某某欠父亲的钱未还,曾经还打过父亲,遂产生“教训”胡某某一顿“报父仇”的想法。罗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趁胡某某往货车车箱上爬不注意时,双手抓住胡某某的衣服后背位置将其拉下车,一顿拳打脚踢并将其推倒在地,后罗某某的朋友骑上罗某某的摩托车带其逃离了现场。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因被打伤致多处软组织挫伤,第9、10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在外躲避2年后,迫于法律的威严,罗某某不堪流离和内心恐慌,在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刑事和解。罗某某赔偿了胡某某3万元,胡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法院对罗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罗某某有前科情节,可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