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转发微信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甲与乙均系某姓氏宗族成员,乙系宗族理事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甲向“某姓氏宗族理事会”出具报告,要求解决修建某姓氏祠堂时在自己处购买红砖的差价问题。乙代表“某姓氏宗族理事会”向甲送达回函,告知理事会经讨论决定不予补偿红砖差价,两人为此发生争吵。事后,甲将他人发送给自己的三段言论转发至名为“平江某姓氏宗亲总群”的微信群中,该微信群共有471人。该条微信言论中措有侮辱乙人格的词语。乙认为甲恶意中伤的行为导致自己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于是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被告在收到他人发送给自己的微信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微信中描述原告行为的内容,明显具有丑化原告人格的性质,但被告表示仅向某个别人员进行过了解,但并没有充分的证据确定微信内容的真实性即进行了转发,其行为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格,构成诽谤。同时,微信中还使用了多个侮辱原告人格的词汇,可见被告对原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同时,被告转发的微信发布在四百多人的王氏家族微信群中,该群中所有人员均可以阅读到上述内容,势必造成原告在该群范围内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原微信编纂人只将该微信内容向被告一人发送,并未造成较大范围的影响,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该微信是原微信编纂人要求其转发,所以原微信编纂人与被告并不构成共同侵权。最终判决由被告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平江某姓氏宗亲总群”的微信群中向甲赔礼道歉,并发布书面致歉信,致歉信应在该微信群中连续发送三日(致歉信内容须经法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