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吴某因在洞庭湖禁渔期违法捕捞水产品,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3000元。
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系岳阳县东洞庭湖流域禁渔期。同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驾驶一铁质机动船在东洞庭湖下雁子洲水域附近使用电打鱼工具进行捕捞,至10时许吴某在东洞庭湖巡查的岳阳县渔政局工作人员现场抓获,缴获渔获物20余斤。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为谋取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洞庭湖是湖南的“母亲湖”,禁渔期间,可以让洞庭湖中的鱼类有充足的繁殖和生长时间,对鱼类的生长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以便维持良好的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渔业从业者应当遵纪守法进行合法捕捞,凡知法犯法,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