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判决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易某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超期占用房屋的房屋使用费。
2011年起,易某将自己与丈夫夫妻共有的位于华容县某菜市场的一间门面租赁给周某经营零售生意,租赁合同一年签订一次。2015年12月28日,易某与周某就该房屋2016年度的租赁事宜再次签订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出租期间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8日止,到期收回,不另行通知;周某在租期内无转租权;周某进行装饰装修,易某不负责任何费用,且到期不能拆除。房屋租赁期满前,易某通知周某,房屋租期届满后收回房屋自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易某要求收回房屋,周某认为自己承租该房屋是通过向前一位承租人支付门面转让费后,再与易某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的房屋租赁权,现易某要收回房屋,其支付的转让费无法收回,且房屋内商品也尚未处置完毕。周某主张要由其转租房屋并收取转让费后才答应交付房屋,易某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易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的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合同约束力。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周某依法应当向出租人返还房屋。周某辩称承租期满后应由其转租收取转让费的意见,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周某继续占用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易某的房屋所有权,应当承担支付超期占用租赁房屋期间租金的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